防爆電氣設備的接地規范
一:防爆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、金屬構架、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、電纜保護管、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。
二:爆炸危險場所除2區內照明燈具以外所有的電氣設備,應采用專用接地線;宜采用多股軟絞線,其銅芯截面積不得小于4㎜2。金屬管線、電纜的金屬外殼等,可作為輔助接地線。中性點不接地系統,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;中性點接地系統,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Ω。
三:在爆炸氣體危險環境2區內的照明燈具,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作為接地線,但不得利用輸送易燃物質的管道。
四:接地干線應在爆炸危險區域不同方向不少于兩處與接地體連接。
五:進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源,如果使用TN型電源系統,應為危險場所中的TN-S型(具有單獨的中性線N和保護線PE),即在危險場所中,中性線與保護線不應連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導線,從TN-C到TN-S型轉換的任何部位,保護線應在非危險場所與等電位連接系統相連。
注:危險場所內中性線和PE保護線間的漏電監視應給予考慮。
六:如果在1區使用TT型電源系統(電源接地與裸露導體部件接地分開),那么電源將使用(剩余)漏電電流動作保護裝置進行保護。
注:接地電阻率高的地方,不允許使用該系統。
七:如果使用IT型電源系統(中性線與地隔離或經阻抗接地),應提供監視裝置指示第1次接地故障。
注:局部等電位連接,通常稱為附加等電位連接是必要的。
八: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,其接地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,其鋼帶或金屬護套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。
九:在電氣安裝的設計和運行中,應考慮靜電、雷電作用、電磁輻射等所造成的影響。